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发布日期:2010-09-15

孝法制资审〔20101

 随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结束,市直部分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核,确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法定职责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现予以公告。

 

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O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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