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4

 

孝复委发〔201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14年10月10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办案效率,规范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议委)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复议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等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委办公室)承担市复议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复议委全体会议、案件审理会的准备和召集的各项事务。
第二章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四条 市复议委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市复议委工作规则及重要工作制度;
(二)研究决定关于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事项及复杂疑难问题;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复议委常任委员、聘用非常任委员;
第五条 市复议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市复议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议程、日期、地点等通知市复议委组成人员。
第七条 全体会议由市复议委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市复议委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报送市复议委全体成员。
第三章 案件审理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符合《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条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召开案件审理会。
案件审理会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案件审理会一次可以议决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案件审理会应有7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包括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
参会的常任委员应当包括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其他人选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确定。
参会的非常任委员由市复议委办公室副主任根据案情和委员专业特长提出人选,报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经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案件审理会。
第十一条 审议以县(市)区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该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委员应参加案件审理会。
审议以市直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该部门的委员不得参加案件审理会。
第十二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理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由市复议委办公室指定的案审小组提出,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提交证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案件初步审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案审小组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向市复议委办公室提出,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予以安排和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四条 参会委员可以在案件审理会召开前,向市复议委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参会委员认为案件审理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提出。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案件审理会召开前,向市复议委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理会召开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审查人员汇报案情,汇报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提交证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案件初步审查情况等;
(二)参会委员向案件审查人员询问案件相关情况;
(三)参会委员对案件进行认真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五)主持人对参会委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归纳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案件有必要进行听证或者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意见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必要时,主持人可以指定参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会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分歧意见较大时,以案审小组的意见为审议意见。
案件审理会主持人根据审议意见提出案件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案件审理会《审议笔录》。
参会委员应当在《审议笔录》上签名。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
《审议笔录》属于办案秘密,归入案卷副卷,不得公开。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查阅。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允许可以查阅。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会审议结束后,案审小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会最终处理意见拟定相关法律文书,经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同意,报市复议委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签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市复议委主任或第一副主任认为案件审理会已经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当责成市复议委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7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理会,进行重新议决。
经重新议决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复议委员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签。
第四章 委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市复议委委员和市复议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案件审议、表决情况,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查情况;
(三)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
(四)以市复议委委员或市复议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与议决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五)其他可能妨碍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议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复议委委员和市复议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代理人或对于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介绍过代理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议决的。
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审查拟参会委员的资格,如有上述回避情形的,应当通知其回避。参会委员具有上述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接到参会通知的两日内向市复议委办公室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市复议委委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本规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41010日起施行。

bt365全程担保下载 版权所有 ※ 主办单位 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孝感市新行政中心信访大楼817室 联系电话:0712-2280881 联系邮箱:xgfzbzhk@126.com 鄂ICP备05015859号
技术支持:武汉纵横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