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4

 

孝复委发〔201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141010
 
 
 
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议委)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复议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复议委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客观、公正地受理、审查、议决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市复议委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复议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赋予市本级的行政复议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常设议决机构。
市复议委办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为法定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市复议委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
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市复议委办公室副主任、副调研员、各科科长和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及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非常任委员由法律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等组成,且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采取选聘制,经市政府审定公布并统一聘任,每届任期3年。
市复议委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任职如有调整,由该职务接任领导自然接替
第六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为市复议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复议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市复议委工作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研究决定关于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复议委常任委员、聘用非常任委员;
(四)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等。
第八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能,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市复议委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制定年度行政复议工作计划,定期向市复议委报告工作;
(四)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宣传、复议人员培训和理论研究
(五)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1.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组成案审小组审查案件,开展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
3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听证、调解,办理和解事宜;
4对一般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复议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复议委案件审理会议决;
5组织召开市复议委案件审理会,办理案件审理会决议事项;
6草拟、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并送达;
(六)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八)出庭代理不服市复议委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案件,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承办市复议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复议委实行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制度。
市复议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市复议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复议委案件审理会负责审议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章 复议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依法应由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直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复议委提出,并告知市复议委办公室办公地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市直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到市复议委提出申请。
若申请人坚持或以邮寄等方式向市直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部门应先予接受,并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市复议委办公室移交《移送复议案件报告》及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工作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实并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复议委管辖范围的,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由市复议委办公室副主任审签。《行政复议告知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并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章 复议案件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市复议委审查案件采取案审小组的形式。市复议委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按下列规定组成案审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
(一)市政府作为法定复议机关的案件,由市复议委办公室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成案审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
(二)市直部门作为法定复议机关的案件,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一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一名市复议委委员组成案审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按照调查程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或意见。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复议委办公室认为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
听证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和解、调解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调调解工作。
达成和解的,市复议委办公室在对《行政复议和解书》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依法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经复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复议委案件审理会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二)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存在分歧及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疑难案件;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或作为法定复议机关的市直部门提出议决要求,市复议委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市复议委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集体议决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复议委办公室案件审理会审议
(一)本辖区内影响较大的;
(二)案情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三)对事实、证据认定有重大争议,或对法律理解适用有重大分歧的;
(四)通过听证审理的;
(五)拟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决定的;
(六)对于是否受理存在争议或管辖权确定有争议的;
(七)拟决定中止审理的;
  (八)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二条 市复议委案件审理会或市复议委办公室案件审理会审议结束后,案审小组根据案件审理会最终处理意见拟定相关法律文书,按审签程序报经审签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其他简易案件由案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拟定相关法律文书,按审签程序报经审签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须报市复议委主任审签。
对于维持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复议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审签。
行政复议案件如有委托审签的应在案件审批表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以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由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对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回避申请、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等事项的处理,由案审小组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报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并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依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由案审小组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报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并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依法送达有关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及市复议委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内部之间的通知、函或请示等公文,由案审小组负责起草,报送市复议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市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非常任委员从事市复议委的工作没有固定报酬,由市复议委办公室根据其参加市复议委工作的情况支付案件研讨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410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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