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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4-11

  现公布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3411日~2013426

  通讯地址:孝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制事务科

邮 编:432000

电子邮件信箱:yeyunyy520@126.com

 

 

 

 

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征收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   地税部门负责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或经营性组织(包括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二)   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的代扣工作;负责保障金的监督管理;

(三)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保障金核定工作;负责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省属以上在孝机关事业单位和本级财政没有实行代扣的事业单位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四)编制、人社、统计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人员编制、社会保险、本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资料。

第五条  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孝感市区范围内所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根据财政供养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企业和经济性组织按纳税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孝感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市临空经济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统一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每少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保障金金额计算公式:年度应缴纳保障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工、保险公司有底薪并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

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企业上年度向社保机构部门提交的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人数核定(或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单位职工人数,按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核定财政供养人员数核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参照社会保险机构和编办核定人数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八条 残疾人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正式上岗工作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二)持有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后同);

(三)在用人单位录用之前处于无业状态、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四)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五)安排适应的工作岗位、并在岗;

(六)享有通过银行支付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不能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一)已离休、退休的残疾人;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残疾人不在工作岗位就业的;

(三)精神残疾人、重度智力残疾人;

(四)就业后困工伤致残的(见义勇为者除外);

(五)改制单位按已有规定无条件安置原单位就业后致残的残疾人;

(六)复转伤残军人达不到残疾标准,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第十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征收程序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41日之前通过公共媒体或其他形式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425日之前将填好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上年度第612月工资领取凭证报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用人单位是企业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凭证。用人单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的《编制本》;属合同制或聘用制的,需提供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鉴证)原件。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逾期未提供规定的申报资料或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直接开单征收。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税部门按征收分工规定,于每年630日前向用人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属财政部门代扣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同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保障金征收部门(含代扣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完成保障金征收(扣缴)工作,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保障金征收入库信息。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三条  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四)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托(安)养机构;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直接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保障金。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地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收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拒绝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缴和查处。

第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缴数额。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缴机构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保障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 月 日施行至2018年月日止。市本级以前出台的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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