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24

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深入推进其在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普及应用,推动各行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近日,孝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孝感政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电子商务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推进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等方面明确了各项工作。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提升企业竞争力。2015年国家、省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文件。

    我市电子商务起步晚、底子薄,应用意识不强,推广范围不宽,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与发达地区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急需增强电子商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带动提升作用。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转方式、调结构、扩消费、惠民生的重要意义,及时出台《意见》全面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市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为使《意见》既与国家、省有关要求相一致、与上级文件政策相衔接,又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市商务局牵头起草了《意见》,吸收了各县市区以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22个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与建议,明确了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相关支持政策,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于201632日印发。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普及率达到60%,限上、规上企业普及率达到90%以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外贸出口比重30%以上;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00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100亿元。

    工作重点。一是加强电子商务在农产品、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和跨境贸易中的应用;二是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培育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大力发展同城购物平台;三是建立完善信息网络服务、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电子商务信用和认证、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引进体系。四是加大财政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用企业、园区(基地、楼宇)、品牌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五是加大在招商引资、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政策上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16-2020年市财政每年设立8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本级电子商务发展。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出台或落实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市本级财政电子商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6个方面:

    1、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支持。对新投资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际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车辆)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线上销售孝感产品,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营性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支持。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支持。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楼宇,按照园区(基地、楼宇)内所有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电子商务品牌的支持。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支持。对独立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乡镇物流配送站点,一次性补助5万元。独立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村级(社区)物流配送站点一次性补助1万元。

    6、对电子商务培训的支持。组织我市企业5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培训,经报备商务部门同意,对其场租费、授课费、资料费等给予50%补助,单个培训班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对引进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电子商务重大投资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2、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保障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建设。集中规划并优先保障货物配送中心、快递分拨中心、社会化仓储服务网点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或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

    3、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提高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采取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适用范围

政策支持对象是指依法在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国(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商园区或品牌、乡镇物流配送站点等。《意见》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网商和服务企业。网商主要在互联网上开展核心业务如网上营销与销售、与客户联系、获取定单等,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其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应能在网络上体现。服务企业主要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培训等配套服务。

各类社会主体申请财政政策扶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向所在地商务、财政等部门申报。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从印发日期201632日开始实行,其中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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