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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法制办就政府工作如何应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若干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发布日期:2015-04-13
3月27日,根据陈作荣常务副市长在《省法制办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关系政府工作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上的批示精神,温州市法制办就全市政府工作如何应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强制执行、自然资源权属确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独占经营特许协议等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今后法院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而且随判决书上网公开。因此,一旦规范性文件被认定违法,会引发连锁负面反应。这些重大决策行为往往与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直接相关,且在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中的组织实施主体、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决策形成的工作档案、年终考核等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决策程序;同时,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从制定、备案、清理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二要普遍落实行政调解职责。近年来,我市行政败诉率居高不下,连续几年列全省前几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将更加严格,即使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也要被判决程序违法。因此,要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必须强化行政调解,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内。建议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在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同时,确保基层政府有一至两名的专职行政调解人员。
三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年底,基本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建议在乡镇一级要尽早设立法制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制人员。同时,改变原来的“一对一”服务模式,探索建立新的法律服务模式,真正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四要完善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新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在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建议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对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每月或每季度通报出庭应诉情况。要加强实践培训,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庭审旁听,通过亲身经历和感受,掌握必要的诉讼技巧,提升出庭应诉能力。
五要加强复议、应诉能力建设。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均要与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出庭应诉。加上复议、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各级政府复议、应诉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目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力量普遍不足,复议应诉能力偏弱。特别是机构改革后,一些基层政府的法制机构被削弱。建议增设复议应诉处室(省法制办、宁波市法制办均已设立两个处室)或者参照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人数配备复议应诉人员。同时,全市、区(县、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重点把握新《行政诉讼法》与政府工作直接相关的规定,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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